外國(地區)企業設立南京代表處需要提供的材料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所需提交的文件、證件
1 《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領取或從網站下載表格)
2 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審批文件應提交原件。行政審批被取消的事項毋須提交,如貿易、制造、貨運代理、承包經營、咨詢、廣告、投資、租賃等類企業。
3 外國公司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
合法開業證明為企業所在國家(地區)注冊機關核發的注冊證書原件,如提交復印件需經所在國家(地區)公證機關公證或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資信證明應提交與該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原件;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的資信證明為該企業近三年年報,若為外文,應將資產負債及損益的相關內容譯成中文,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 常駐代表機構(首席)代表的任職文件和代表簡歷
5 駐在地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對;租賃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賃協議原件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應委托當地外事服務單位或中國政府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能夠證明產權歸屬的其它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 外國(地區)企業的章程和董事會董事名單
適用于外國(地區)金融、保險、證券類企業。
7 其它有關文件、證件
*表格首頁的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身份的法定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能夠證明簽字人為企業有權簽字人,如所在外國(地區)公證機關出具的相關公證文件、律師函等,外國(地區)企業合法開業證明上注明有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姓名的毋須再提交其它證明。
注:申請書(表格)應由外國(地區)企業的董事長或總經理簽署,應用黑色或藍黑色的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提交原件。
另:南京辦理稅務登記證送交材料時需要驗證首席代表身份證件原件,屆時需要提供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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